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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AIGC可版权性首案生效!(附文书全文)

数据何规  · 公众号  ·  · 2025-04-18 1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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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丰某主张其通过Midjourney等AI工具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被东山公司等抄袭并用于生产销售。丰某称,其于2023年8月在小红书平台公开发布涉案作品后,东山公司曾寻求合作未果,后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对于丰某的主张,东山公司等认为:首先,丰某创作过程缺乏原始记录,无法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并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涉案图片的权利人;第二,涉案图片的生成依赖AI工具,具有随机性,无法复现相同结果,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第三,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图片在具体表达上存在显著差异,且设计源于东山公司等独立使用AI工具及第三方修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AI生成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驳回了丰某的诉讼请求。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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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创性需体现自然人的实质性智力投入


“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判断丰润娟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重点在于判定是否属于使用者独创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


“对于人工智能文生图软件,使用者首次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体现提示词主题和要素的图形,其中人工智能对文字到图形的生成,仍然起到重要作用,尚不能体现使用者对图形的充分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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