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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促推数据要素高效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6-16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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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我作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数据审判专班的成员参与了众多数据案件的审理,在专项调研基础上逐步树立了“分类保护、阶梯适用”的裁判规则——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的数据集合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对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数据适用商业秘密规则;前两者都不适用,但经营者对数据价值的形成、添附进行了实质性投入的,则通过竞争法规制不当利用行为。这张“法治地图”,为数据权益相关方标注清晰权利边界和保护路径。


第二个阶段是从“侧重保护”到“双向并重”,平衡数据权益保护与流通。我本庆幸找到了“解题公式”,但两年后的一起舆情数据纠纷又给我上了一课。该案中,舆情分析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某平台的数据,生成报告,法院判定该公司损害该平台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舆情分析公司反手就以该平台拒绝许可数据构成“数据垄断”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这件案件让我认识到,数据通过使用、流动才能产生价值,仅片面强调数据权益的保护,可能阻碍数据价值的释放。


为此,我们在审判中尝试划定数据流通的“法治航道”。对于公开数据,允许合法获取和有限利用,但不能形成“平替”效果;对于非公开数据,则通过保护权益人的竞争性利益,明确商业化利用须获得授权,推动市场形成“授权—使用—收益”的合规链条,促进数据流通利用。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数据二十条”中也提出“保护与流通并重”,司法理念完全符合了党中央政策精神。听闻众多平台与数据服务公司依据裁判规则签订了数据授权使用协议,我的认识再次深化,司法既要守护好“数据农夫”的心血,也要尝试破解“数据垄断”的难题,最终是为了使市场生态有利于数据流通,让数据“动起来”“活起来”“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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