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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会见那些事儿

天下说法  · 法律  · 4 年前

在这十几年的刑辩律师生涯中,去过无数次看守所。有一次,我一位新朋友打电话问我在哪,我正好在排队会见,随口说:“我在看守所”,吓得他以为出什么事儿了。会见的问题,也是律师界的痛点,今天说说看守所会见的一些奇葩事儿。

 
一、在看守所会见外国人
 
2009年,我代理了一起比较特殊的案件,一位尼日利亚籍的黑人在北京涉嫌贩毒被抓。其家属在一个雨夜拜访了正在律所加班的我,跟我用英语聊得还不错,所以临时找到我去会见。
 
第一次会见真是大费周章。因为是外国人犯罪,他被关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我当时自认英语还可以,结果没想到这位犯罪嫌疑人的英语口音非常明显,带有浓重的法语色彩。因为我当时在北京语言大学进修法语,一度有他来自法属殖民地的错觉。

 
我们连说带比划地第一次会见完,我大致明白了其涉案的事情。他来中国做外贸生意,在北京认识了一位朋友。因为此前他曾吸毒,后来戒了,那位朋友反复要求他搞几包白粉,最后他拗不过,还真给他拿了三包,结果被抓。后来我阅卷才知,举报他的那位朋友,其实是警方的一个线人,连赌资都是警方提供的。
 
慢慢地,我适应了其浓重的英语口音,开始能跟他在看守所聊上一两个小时了。语言这个东西也是很神奇的,你要不练,就忘了,重新有语言环境,拾起来也很快。我会见完后,还得花两个小时时间用英语再解释给他家属听。这个案件办起来非常辛苦。因为涉及警方陷阱,且毒品数量很少,他只被判了一年。
 
他被判刑加驱逐出境后,还曾经从非洲打电话问候,感谢我当时的敬业负责。我说,我只是保证了你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但希望你以后最好本分地做生意,别再沾毒,没事别来中国。
 
二、跟律师玩躲猫猫
 
2016年,我在代理吴正戈案时,遭遇到一系列的奇葩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曾被关押在公安局食堂地下室、益阳市精神病院、桃江看守所、南县看守所,安乡看守所等多处,也累坏了想会见的律师我。
 
2016年6月18日,益阳的实名举报人吴正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拘,但却不知道关押在哪里。后来家属收到一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也不知道羁押场所。我去益阳市公安局,与法制科负责人辩论了一个小时,他竟说不出程序合法在哪。于是,我去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提请侦查监督申请书》,指出本案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予以纠正。
 
一周后,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纠正益阳市公安局违法行为,吴正戈关押到了桃江看守所。会见后才得知,他“失踪”的那段时间竟然被关押在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也就是当地的精神病院。但是,我在桃江看守所会见也不顺利。我去会见,办案人员就提讯,我不去,他们就不提讯。我又向检察院反映阻碍会见的问题,才得以纠正。然后,他被关押到了更远的南县看守所。

 
去南县看守所会见的情形,更为诡异。起初,我只要一到益阳,次日早上去会见,办案人员必然如影相随,比我早到提讯。他们甚至知道我什么时候出发。有一次,我们天没亮出发,路上开得很快,比正常时间早很多,也比提讯人员还早到,结果看守所的接待人员说,他们要请示一下领导。请示了一会儿,公安办案人员到了,他们要提讯,我据理力争,怎么也有先来后到吧?在坚持要控告下,他们最终让我先会见半个小时,他们再提讯。
 
吴正戈被转到安乡看守所后,第一次会见也受阻了。看守所说,只能每周二会见。而我是周三到的那里。我于是又去当地检察院反映不让会见的问题,认为限制会见时间违法,检察官后来给看守所所长打电话,才给解决。吴正戈在该看守所羁押期间,血压高达200多,医生下了高危的通知书,多次晕厥抢救,看守所也不想担风险,但办案机关就是不同意取保。可惜的是,该案后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审开庭时,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整整两年,虽做无罪辩护,但很遗憾没有成功。
 
三、需批准才可以会见
 
2017年,代理河北某地涉黑案时,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有的辩护律师被限制会见。跟检察院反映,他们只是口头反馈,该案涉嫌重特大贿赂犯罪,所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们说法律文书上并没有该罪名,故指居违法,属于滥用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到看守所后,辩护律师还是不让会见,看守所说,该案会见需要批准。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中,涉黑案件并不属于需要批准才能会见的,这种做法也违法。看守所所长于是出具了一份盖有公安局公章的《情况说明》,上面赫然写着需要批准。如此明目张胆违法,还理直气壮。全体律师再次向检察院书面反映办案机关违法限制律师会见,但检察院并无任何反馈。直到后来,会见批准才被取消。

 
在庭前会议阶段,我作为辩护律师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均为关押在专门的办案地点,属于违法羁押,期间取得的口供应排除。为此,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对抗。终于,在开庭前,公诉人主动撤回所有在某办案点获取的口供,我们也撤回了排非申请。
 
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重特大贿赂犯罪”从需要批准会见的项中被删除。目前,在侦查期间会见需要办案机关许可的,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所以,劳荣枝案初次申请会见时,办案人员请示汇报了一整天,是严重违法的。
 
四、看守所里的神秘人物
 
下面这个故事,听起来比较不可思议,连我自己都不敢相信。
 
2017年,我代理了一起山西的涉嫌非法占地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刑拘之前,非常明智地把早已准备好的我的联系方式给了她老公,让老公第一时间委托我辩护。可能也是这个举措,通过我积极的辩护,让她最终获得不起诉。
 
我曾经多次去某地看守所会见她,并沟通办案进展。我的风格是全程积极辩护,刑拘后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办案单位负责人面对面沟通,陈述该案存在的问题。在侦查期间,多次提交法律建议书。在逮捕后,也积极地跟检察院沟通,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建议不起诉。听当事人自己说,最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依据,就是我论证详实的法律意见。
 
不过,真正让我惊讶的,是她后来告诉我的一些看守所秘闻。

 
她的号子里有一位奇人,是涉嫌集资诈骗罪进来的。其进来之前生过一场大病,好了之后竟然有神奇的魔力,可以预知身边人的未来,除了没法看清自己的命运外,对他人命运预测精准。谁的律师哪天回来会见,谁的家属会捎来什么东西,哪位号友何时开庭,一审判几年,二审判几年,“神婆”算得竟然分毫不差。甚至连管教何时谈男朋友,何时怀孕,哪位管教家里老人出事,她都提前预判。
 
科学没法解释这种现象,她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有了这样一种特异功能。我的当事人,哪位聪明的女性,就是被她算到了什么时候离开看守所。而且“神婆”说很奇怪,一般而言,逮捕之后是不会被取保的,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外力起到了关键作用。我的当事人最后一次在看守所号子里见到她,是某天上午,该“神婆”喃喃自语:“今天咱这号子里,有一个人要离开,可是奇怪,却算不到是谁,不是她,也不是她。”最后,她自己被调走了。
 
五、看守所会见是否允许带电脑
 
我平常是习惯于用笔记本电脑办公的,案卷材料电子版也都存在电脑中,所以在会见时,通常都会带电脑。可是有些地方的看守所,明确禁止律师带电脑,给会见带来极大不方便。
 
2019年上半年,我代理了福建一起涉嫌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羁押在某看守所。第一次去会见时,看守所接待人员不让我带笔记本电脑。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看守所是常态,但未必合法。为此,我与工作人员展开了一番短暂的讨论。

 
我说,《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看守所条例》并没有规定会见禁止带电脑,所以你们看守所自己的规章禁止带电脑是违背《立法法》的。我们现在提倡无纸化,检察院阅卷都是电子卷宗,不让我带电脑,怎么跟被告人沟通证据,难道要我把一百多卷全部打印出来,搬到看守所来吗?再说了,“未经批准,严禁办案人员、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带入讯问、会见室”,也只是说要批准,为什么允许办案人员带入讯问室,不允许律师带入会见室,这不公平啊。
 
在我再三要求下,他们请示了所长,后来让我填写了一份申请,允许会见时带电脑,再由所长批准,算是做了一个妥协。此后,我每次会见都堂而皇之地带笔记本电脑,当地律师看了都很诧异。我说,权利不就是靠争取来的么?
 
2019年10月18日,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算是为多年争议画上了一个句号。
 
刑辩律师看守所会见故事,完全可以出一本书。书中有奇闻轶事,有悲欢离合,也有酸甜苦辣,都是中国法治进程的见证。



延伸阅读:“我在看守所的真实经历可以出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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