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撤销登记,收回行驶证、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2、未在登记上牌期限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3、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未在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4、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让行人优先通行,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5、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未减速或者停车瞭望,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6、在道路上进行驾驶表演,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7、载客营运,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8、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9、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0、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1、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2、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3、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4、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5、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6、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7、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8、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9、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20、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