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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IFRS聚焦】 IFRS 15间谍系列之八 —— 收入确认

普华永道  · 公众号  ·  · 2017-09-20 17:5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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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合同中,比如卫生清洁合同,客户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立即受益。 这种情况的特征之一是,如果由另一主体为客户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则其无需重新履行。服务合同中的很大比例属于这种情况 —— 当然不是全部合同都如此。

  • 主体的履约行为创造或改良了客户在资产被创造或改良时就控制的资产。 这项标准适用于客户在主体生产过程中控制主体所生产产品的情况,例如在客户的土地上建造一栋房屋。

  • 主体的履约行为并未创造一项可被主体用于其它替代用途的资产,并且主体具有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客户付款的可执行权利。

      • 替代用途

        如果合同限制主体或主体受到实际限制无法将资产用于另一用途,例如,用该资产生产其他产品,或向其他客户进行销售,则主体履约所创造的资产不可被主体用于替代用途。

      • 对付款的可执行权利

        主体需要确定,如果客户取消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要求对方付款的可执行权利。主体要求获得付款的权利不一定是一项无条件的现时权利。这不包括违反合同或不履约的情况。获得付款的权利应当反映主体迄今为止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售价,而不是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于主体迄今为止已发生成本或潜在利润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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