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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徐翔单独或伙同王巍、竺勇,先后与十三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方案,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消息;徐翔、王巍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基金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涉案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徐翔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获利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分成;或者双方在共同认购涉案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以上述方式拉抬股价,抛售股票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其中,徐翔组织实施了全部13起证券交易操纵行为,王巍积极参与8起证券交易操纵行为,竺勇参与5起证券交易操纵行为,从中非法获得巨额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财新记者此前了解,徐翔、王巍、竺勇三人累计动用400余亿元资金操纵股票股价,非法获利约70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据此计算,徐翔此案的罚款上限可以高达350亿元。不过,一审判决对相关被告处以罚金。“罚金和罚款性质不同。法律规定并没有绝对禁止刑事责任的罚金和行政处罚的罚款并存,但绝大多数司法处理惯例,都是有罚金便不会再罚款。”一位刑辩律师对财新记者表示。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徐翔案并非由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一位代理律师表示,“按照法律层级效力看,证监会不会再行政处罚。”
一位资深刑辩律师对财新记者表示,从基本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看,此案一般量刑五年到七年,目前徐翔案被判决的刑期属于相对从宽。
据财新记者了解,上述涉案上市公司的多名高管均被另案处理,部分已取保候审,但青岛中院未公布相关进展。目前,13家上市公司有关高管均已辞职,预计将会追究涉案个人责任,但应不会涉及相关上市公司。
【财新网】
以案说法
2017年1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苏荣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荣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济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