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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三次死刑的法官——清高宗手下的阿克敦

煮酒论史  · 历史  · 4 年前

来源|《执王法》


清高宗(公元1711年~公元1799年;公元1735年~公元1795年在位),就是民间习称的乾隆皇帝。他是清世宗(雍正皇帝)的第四个儿子,在清世宗登基第二年,清世宗就预定他为将来的皇位继承人。清世宗死后,他顺利接班,这时他已是24岁的青年,具有一定的政治经验。在他的长达60多年的统治时间里,总的来说,还是相当勤政的。尤其是他的前期统治,相当专注。



       在法律方面,清高宗牢牢把握住皇帝特有的立法与审判的最高权力。在立法上,自登基后他就指令重修清朝的法典,终于在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布《大清律例》,其中律条有436条,分门别类收编各类条例达到1042条。以后仍然不断进行条例的修订,先是规定每三年清理一次,作为刑事单行法规定条例,以后改为五年。 《清史稿·刑法志》称在乾隆年间修订的条例最多,是立法最多的时期。


      清高宗高度重视司法审判,经常亲自办案。 《清史稿·刑法志》称赞说: “高宗临御六十年,性矜明察,每阅谳牍,必求其情罪曲当。”对于各地上报的案件,他经常亲自批示,指令司法部门处理。


       清朝统治之初,主要依靠满洲贵族集团。以后满洲贵族集团逐渐成为封闭性的既得利益集团,与皇权的目标往往并不一致。入关后的清朝统治者渐渐倚仗汉族士大夫集团来平衡满洲贵族势力,但是又唯恐汉族士大夫势力过大,会导致皇权旁落及满洲统治的瓦解,因此处心积虑要在利用汉族士大夫集团的同时,尽力削减其实力,控制其走向。而汉族士大夫集团是具有开放性的,清朝统治者为此不惜采取恐怖手段,有意识地制造文字狱,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统治。这是清朝统治者的既定方针,清圣祖、清世宗都大搞文字狱。


而清高宗还借着修纂《四库全书》的名头,大力清查民间收藏、流行的书籍,发现有“违碍”内容的,不是篡改、就是禁绝,如果是当时人所著的,就追查判罪。目前能看到的文字狱档案,大多数都是在清高宗统治时期泡制的,有60件左右。而且还特意不为文字狱立法,并不明确哪些禁止议论、哪些不得成文,案件发生后一律比照“谋大逆”法律处理,这项罪名本身针对的是企图破坏皇帝祖庙、陵墓、宫殿的行为,援引这一条就是不得挑战皇帝的权威的意思。按照法律,罪犯全部要凌迟处死,三代以内的男性亲属全部处斩,女性及未满16岁的男孩没官为奴。


       在这样将审判权独揽的皇帝下,法官常常处在奉旨办事的地位,比如清高宗时期的刑部尚书阿克敦。


“学问优”的大臣


       清朝入关后,始终坚持满族人无须经过严格的科举考试选拔就可以做官的原则。不过有些满族大臣倒确实是有学问的,阿克敦就是其中一个。他是满洲正蓝旗人,名字的意思是“结实”。康熙四十八年(公元1709年)中了进士,因为被认为学识优秀,授予庶吉士,又进翰林院为编修。康熙皇帝认为阿克敦“学问优”,把他提拔为侍讲学士。以后在康熙朝,阿克敦几乎一直从事有关礼部的事务,主持科举考试啦,出使朝鲜主持册封国王的仪式啦,等等。清世宗即位后,起先还是这个用人方针,任命阿克敦为“翰林院掌院学士”,使之成为这个最高级顾问机构的掌门人。阿克敦还兼“国子监祭酒”,成为全国最高学府的首领。


可是在“文”这条路上走到头后,阿克敦官运一转,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一下子就转成了“武”官,被派到广州代理两广总督兼广州将军,成了“上马管军、下马管民”的南天“一把手”。


      


      当时的广东巡抚杨文乾建议由政府出资,动员西江流域百姓,将西江沿岸紧要地区的堤防由土堤改为石堤,估计要花费几十万两白银。这笔费用可以通过“开捐” (卖官)来获得。阿克敦却不同意这个方案。他也向雍正皇帝打报告,说是只需要每年十一月按照土地面积分摊堤工,由政府监督开工,足以修补西江大堤。第二年他真的照此施行,来年也没有水灾发生。因此他得到了雍正皇帝的表扬,要他代理广东巡抚。


        阿克敦在这期间弹劾了一些广东的官员,得罪了一些广东官场大员,等他转任广西巡抚的调令刚一下达,广东的一些大员纷纷上章弹劾,指责他上一年指示广东新会县将强盗案件情节改为窃盗案件、挪用广东海关的额外税银,尤其是指责他指使家人向暹罗来广州的运米船索取“规礼”。雍正皇帝大怒,立即下令将阿克敦就地逮捕下狱,特派大臣到广州审讯。最后仅仅判处阿克敦索取暹罗米船“规礼”一罪,建议适用绞刑。正在这时,他的又一个对头告他包庇贪赃的下属,于是加重判处他“斩监候” (判处斩首、等候秋审最终决定是否执行)。



       保住阿克敦脑袋没有掉地的,倒还是他那个修筑土堤的上奏。下一年,山东打算疏浚苏北水道,雍正皇帝想起监狱里等死的阿克敦,把他派到河工工地上去戴罪效力。河工结束,他的罪过也算勾销。正好雍正皇帝要解决西北几大部落的分界问题,又派阿克敦出使西北,勘察并划分喀尔喀与准噶尔两大部落的游牧地界。这位文官开始运用他的地理知识,为朝廷详细绘制了西北地图,并调解两大部落的纠纷。


由法官变死囚


      清高宗登基后,继续将阿克敦作为西北问题专家来使用。直到西北问题告一段落,清高宗才重新将阿克敦调回朝廷任职。就在公布《大清律例》的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清高宗终于决定将这个三朝元老调到刑部任左侍郎,承担审判任务,并且让他回到文官系统来,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清高宗指令阿克敦兼翰林院掌院学士。下一年,正式授阿克敦刑部尚书官职。


       阿克敦当上这个最高法官不久,就得了个重罪。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清高宗曾一度给阿克敦“协办大学士”的头衔,让他进入内阁。可清高宗出发东巡回到北京后,就把刚入阁办事三个月的阿克敦“协办大学士”的头衔给取消了。没几天,清高宗在查看翰林院上奏的孝贤皇后册文,其中清文译“皇妣”为“先太后”,清高宗认为这是个“大误”,立刻要召见阿克敦,想不到阿克敦没有候旨就已经退出宫殿。清高宗大怒,认为阿克敦是因为丢了协办大学士头衔而有意“怨望”,下令罢去阿克敦所有官职,把这位原来的刑部尚书关到刑部监狱里,按照“大不敬”罪名,打算定罪“斩监候”。这是阿克敦得到的第三个死刑判决了。而且这次他的儿子、当时正担任金川战区参谋的阿桂,也被人告发勾结被革职的几个指挥官,被逮回北京来受审。


       好在这只是清高宗气头上的决定,当其他大臣向清高宗指出这句翻译没有错的时候,他的气就消了。不过他要给这位三朝老臣一点颜色看看,五月里先是正式宣布死刑判决“论斩”。才过了六天,又宣布赦免阿克敦,并将阿克敦释放出狱,要他“在内阁学士上行走” (暂行职务的意思),并代理工部侍郎。再过一个月,又把阿克敦派到刑部“署刑部尚书”,并给了他一个“镶白旗汉军都统”的官衔。年底以前,就把阿克敦原来的兼职、头衔全都恢复了。另外,清高宗算是开恩,体谅阿克敦只有一个儿子,下旨赦免阿桂的罪名。不久又把阿桂提拔为江西按察使。


      在以后的八年里,阿克敦一直算是代理刑部尚书。他向清高宗上奏的刑部题本报告开头,总是这样写: “刑部等衙门。经筵讲官、起居注太子少保、协办大学士、署刑部尚书、镶白旗汉军都统、兼掌翰林院事、革职留任臣阿克敦谨题。”直到他致仕退休都是如此。


审判的要诀


       奇怪的是,阿克敦连续干了十年的刑部尚书,却没有什么他处理的名案流传下来。在档案里看到的他的题奏文本,全都是照例转呈地方督抚的判决意见: “应如该抚所题”,如何如何,“臣等未敢擅便,谨题请旨”,也没有见他就什么案件与皇帝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的史料。这一方面是因为他对地方大员的判决意见如有异议,都早已事先沟通,等到向皇帝汇报的时候都已经统一了口径了,另一方面是因为阿克敦这个刑部尚书没有能够进入到最核心的决策班子——军机处,因此重大案件的讨论根本就轮不到他。


      雍正皇帝建立军机处后,这个皇帝亲自领导的决策工作班子习惯上都一直有审判部门的官员参加,对于死刑案件的最后决定实际上是在军机处作出的,政治性案件或有影响的大案件,也都是由军机大臣来处理的。在阿克敦作为刑部“第一把手”的满族尚书的时候, “第二把手”、汉族刑部尚书汪由敦却连续担任了六年军机大臣。当汪由敦被降为工部尚书后,代表刑部参与军机处的,却是满族刑部侍郎兆惠。以后又是汉族刑部尚书刘统勋进入军机处,办理相关审判事务。因此阿克敦可以说是名义上的刑部“一把手”。


不过即便如此,阿克敦却留下了一个“平恕易简”的官声。他的儿子阿桂后来也曾担任过刑部尚书。阿桂在部中和部下谈起自己受父亲阿克敦的一次“庭训”,很能代表阿克敦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法官的审判观念。


      


      阿桂年轻时,有一次阿克敦问他: “假如朝廷用你为法官,你打算怎么办?”阿桂说: “我从来没有干过这类事。”阿克敦说: “我知道,你姑且谈谈自己的志向。”阿桂想了想说: “执法当然应该是做到罪刑相当,有一分罪给一分法,有十分罪给十分法,不使有轻重差别。”不料阿克敦听了大怒,跳起来找手杖打阿桂,说:“我家的香火就要断送在你这小子手里了,今天非打死你不可!”阿桂不知怎么回事,只得跪下磕头,说: “请父亲大人息怒,大人明示教诲,不孝儿终身不敢忘怀。”阿克敦叹口气说: “照你的说法去执法,天下就没有完人了。有十分罪给个五分六分法,也就让罪人苦不可言了,怎么可以尽法而治?况且只有一分罪还要去处治他干什么!


       中国历代的法律都突出法官必须承担错判案件的法律后果,有专门的罪名“出入人罪”。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是“出人罪”;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是“入人罪”。如果是故意错判的叫做“故出入人罪”,法官必须反坐其错判的罪名;因为过失错判的叫做“失出入人罪”,同样需要反坐,但可以减等处罚。此外,对于正直的法官,还会顾忌到另一个道德上的后果:儒家强调“忠恕”之道,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认为这是道德的最高境界。而根据“福孽报应”之说,作为法官判处罪犯,使罪犯受苦,是有违“恕道”的,也不利于自己后代的“福报”。


出于这种考虑,古代确实有很多法官尽可能地给罪犯减轻罪责。阿克敦代理两广总督期间嘱咐下级将“强盗”改为“窃盗”,是当时很多法官会干的事情。因为按照法律,强盗“得财皆斩”,五人一起抢劫,哪怕只抢到一个铜钱,也都要处死;而改为窃盗,则按赃定罪,超过120两,首犯才是“绞监候”。一生一死,差别过大。因此阿克敦所表述的执法不可“尽法而治”的说法,是非常典型的执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古代法律的严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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