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制定专利发展战略,加强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对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运用,开展专利布局、专利储备、专利导航、专利预警,推动专利集成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为拥有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所、融资、信息、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专利创造和运用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利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等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专利形成、实施等相关的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不得取消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发明人、设计人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专利激励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约定专利权属,共同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之后,未自行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以协议的方式予以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受让或者优先获得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可以将专利的创造与运用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技术职称和各类人才计划;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北专利奖的,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建立以专利为纽带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创立专利联盟,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专门的专利转移转化机构,推动专利技术的运营。
鼓励第三方机构托管、运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技术。
第十八条 鼓励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制定。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本单位员工和在校学生运用专利技术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推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专利密集型产业,加强专利导航和专利联盟,建设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运用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与专利技术对接,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专利投融资。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建立完善专利质权处置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转化和产业化。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利质押融资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等与专利相关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