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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请带上哲学武器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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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公诉人可以实事求是地发表这样的意见:“辩护人的意见符合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幅度,有一定的合理性,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很多案件都涉及认定被告人是否有坦白、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但个案的认定却较为复杂。关于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不断出台正是从轻情节认定难、争议大的一个重要表现。

例如,实践中有一种现象:很多公诉人都担心认定从轻处罚情节不当,会放纵了被告人,特别是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案件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坦白、自首情节,但在起诉书中却不认定,理由往往是担心被告人庭审翻供或量刑过轻。

笔者看来,起诉书反映的是案件在启动审判程序时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应当按照起诉环节所掌握的证据作出结论,实事求是地认定相关情节,不能以担心下一个环节可能发生变化为由回避重要情节,也不能因为案情重大而拔高认定标准。

若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翻供等影响其从轻情节认定的情况,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可提出变更意见;如果被告人罪大恶极,即便起诉书认定了坦白、自首等从轻情节,也可以在庭审中发表建议合议庭不对其从轻处罚或者严格把握从轻处罚幅度的意见。

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甚至案件中的每一个情节都是一个个具体的“问题”,在庭审中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庭审中,辩方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定罪或量刑意见时,往往会提出生效判例为佐证。

笔者曾旁听一些庭审,有的公诉人以“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生效判例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作为答辩。这样的答辩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同时略显生硬,不易被法官和民众所接受。

虽然我们起诉、裁判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但事实上也吸纳了判例法的有益经验,实践中,上级法院的判例显然对下级法院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判例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我们在处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时,往往也会参考既往判例特别是指导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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