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问题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请问如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吊销许可证还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并处吊销许可证?我和我们当地司法局的专家(司法局专家认为只吊销不罚款)在这一方面上未达成一致,请总局的领导予以指导,谢谢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124、125条关于“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均是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并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26条,先责改,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可参照《药品管理法》对照理解。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02-07
问题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这里明确了“
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处理情况,那么如果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其它推荐性标准时,应如何处理?应该参照标注企业标准来处理吗?
谢谢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表述为“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
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食品符台安全标准,但不符合其他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他食品标识的标准的情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处罚。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02-02
总结
:
问题一
是关于餐饮餐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果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如何定性处罚
问题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