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征信机构不能滥用客户信息
很多专家也说我们征信机构要从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益方面出发,所有信息使用应该授权,应该特定用途,特定授权,不能一次授权反复使用、多次使用、无限使用。
五、征信产品的运用场景应该主要在借钱还钱的信贷领域
不是什么领域都能用征信产品,这是大家普遍的看法。所以我把观点总结下,体现在这5个方面,这5个方面是我们这次研讨会,大家达成的基本共识,我完全赞成,而且这些共识更加坚定了我们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认识。假如说有新闻媒体朋友要报道,我建议把这5个方面加强报道,深入人心、口口相传,长期的坚持。
大家提了一个共同问题,问我,在我们国家,我们个人征信牌照到底还发不发?怎么发?何时发?我觉得这个题目相当敏感,的确很复杂。那么我做个简单的回答,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征信牌照肯定会发。但怎么发?何时发?我感到有一些情况比较复杂。
昨天陈雨露副行长在开幕致辞里讲,人民银行在个人征信市场准入方面,要坚持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即:
(1)要坚持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
(2)坚持征信活动的正当性,就是政治上要正确,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3)坚持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原则。
在坚持这三个原则基础上,这次研讨会和过去有很多的朋友、还有很多机构,有人民银行的,有商业银行的,有征信机构的,有国内、国外的,还有研究机构的一些朋友给我们个人征信市场的许可提出了很多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这三个原则,结合消化和吸收各个方面给我们提出的建议和问题。就这几个问题我谈一下个人观点,也希望大家共同探讨研究。
(一)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征信监管有什么关系?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构成个人征信监管的核心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它的内涵外延要广得多、泛得多。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要对个人信息依法进行产业化共享的行业只有征信,其他所有行业对于个人信息没有共享的法律允许权,国家机关,任何一个经济组织,你掌握了服务对象、监管对象和客户的信息,保密是第一位的,除非法律规定可以公开,我们政府部门掌握的部分信息是可以公开的。
除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之外没有第二个法律,只有《征信业管理条例》有这个规定。征信监管的核心理念就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二)个人征信要共享个人的哪些信息?
根据这两天各位专家的演讲,我感到我们能够共享的是个人作为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只能共享他的负债信息。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应该是构成我们征信的逻辑主线的。
我们辨别一个机构是不是征信机构主要看它的信息内容,我们觉得征信是一个信息服务活动,征信业是信息服务业,但并不是所有信息服务业、并不是所有信息服务活动都是征信,这个一定要明确。
(三)个人负债信息到底包括哪些?
我们认为个人负债信息有不好的信息,在我们征信行业里面有一个说法叫负面信息,在《征信业管理条例》里面叫不良信息,比如借钱不还,这些信息就是负面信息,但也有正面信息,比如我借钱还了,借钱还钱这个记录应该是正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