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类产品的违法违规线索。
5.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违规线索。
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肉制品经营者在销售页面公开信息与实际销售的食品不一致的违法违规线索。
7.网络直播间未以显著方式或链接标识展示肉制品实际经营主体等信息的违法违规线索。
8.走私冻肉更换包装、非法销售的违法违规线索。
9.涉及肉类产品的其他违法违规线索。
(二)食用植物油违法违规线索征集
1.使用霉变等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低等级食用植物油冒充高等级食用植物油,低价食用植物油冒充高价食用植物油,将过期食用植物油精炼后冒充新油等违法违规线索。
2.在食用植物油中添加香精香料、色素等违法违规线索。
3.食用植物调和油不如实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比例,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未按规定显著标示,浸出工艺标称压榨工艺等虚假标注违法违规线索。
4.散装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者未履行交付装卸运输管理责任义务,罐车混装运输等违法违规线索。
5.涉及食用植物油的其他违法违规线索。
(一)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肉制品、食用植物油违法线索征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积极举报违法线索。举报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二)为使反映的问题线索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违法线索的详细、有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违法情况、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视频、票据等)及联系方式等。
(三)举报人应如实反映问题违法线索,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征集到的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核实、依法查办,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