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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跨期确认收入成本属财务造假行为,构成犯罪的,应...

投行wen言wen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19 09:36

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的解答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信息披露义务、罪数问题、立案追诉标准、重大事项的披露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企业在证券发行、持续经营等不同阶段需准确认定是否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及其披露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关键观点2: 罪数问题

公司、企业利用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先后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属于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需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观点3: 立案追诉标准

财务造假犯罪由于财务指标互相关联,犯罪行为往往同时符合多种追诉标准,应当全面查明以评价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关键观点4: 重大事项的披露

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具体事项的披露义务需根据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具体指引等依法作出认定。

关键观点5: 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

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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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证券发行人持续经营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股票发行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依法作出认定。( 2 )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认定。( 3 )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对境外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依法作出认定。

3 .关于具体事项的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具体事项的披露义务,可以根据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具体事项信息披露指引等,依法作出认定。

(二)罪数问题

1.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数问题。公司、企业 利用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先后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属于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同时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行贿犯罪的罪数问题。《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应当立案追诉。本项规定应作如下理解:具有客观行贿事实即符合本罪的立案追诉条件,行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多项立案追诉标准是否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是否必须全部查明

1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多项标准是并列适用的关系,在适用上有准确选择的要求,但没有优先、劣后之分,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就应予立案追诉。其中,第十项兜底条款在适用上虽应慎重把握,但与同条款的其他规定仍属并列适用关系。

2 .财务造假犯罪由于财务指标互相关联,犯罪行为往往同时符合几种追诉标准,对此从法律和道理上讲,应当依法全部查明,以便全面评价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四)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

立案追诉标准对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均规定“造成投资者(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此,相关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已有生效判决的,可以参照民事判决对直接经济损失作出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应当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后予以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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