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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的法律问题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2-17 09:2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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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

•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通过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 其中不作为犯罪只能是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这种特定义务包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具体到杀人罪,就要求行为人在有作为的可能的情况下,负有义务采取措施使之足以阻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未采取或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阻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构成不作为杀人罪。


•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无犯罪阻却事由。 包括: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违法性(排除公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等。


(二)有关国际司法协助问题

1、刑事管辖权:

虽然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遵循的原则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因此本案在案发后做为属地的日本警方第一时间介入,是合法又合理的规范做法。但尽管如此,对不同国籍的犯罪嫌疑人依然有着不同的做法,如果如本案是中国籍的话,因管辖的属人原则,待该嫌疑人在该国被依法审判服刑回国后,中国司法机关依然可以依法对其罪行继续追究。


2、司法协助条约及引渡条约

如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犯罪地所在国又同意将作案人引渡,各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即可;反之,若犯罪地所在国不同意将作案人引渡,而依照该国法律规定处理,则我国司法机关几乎不存在全面介入的可能。而我国与日本并没有签署任何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因此日本并没有义务协助我国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引渡。


(三)对于陈世峰和刘鑫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

虽然日本警方对于侦查过程高度保密,国内媒体报道有很多事实真假难辨,但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知晓的事实包括:陈世峰有使用水果刀(连续两刀)杀害江歌的行为(是否蓄意待定)、造成了江歌死亡的结果、刘鑫在一门之隔的现场并有报警和呼叫救护车行为(刘鑫是否递出水果刀、是否听见被害人呼叫、是否待定)、陈世峰和刘鑫依法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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