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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对营业性演出中使用他人作品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营业性演出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营利的侵权行为,显然构成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十)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综上,行业主管部门有督促企业遵守著作权法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在演出审批环节中须进一步加强对音乐作品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制度创新。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建立和完善告知制度。笔者建议在演出审批程序中增加告知制,即在相关规范中增加一项要求申请人提交著作权合法性声明的提示。
告知是和承诺具有较高关联度的行政管理措施。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告知制度,一方面是其对严格审批管理要求的具体落实,依法行使对演出市场所涉作品著作权合法性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向申请人明确了其所需提交的材料,是落实承诺制的重要前提。
(二)建立和完善承诺制度。承诺制度是指对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在演出审批环节中告知制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音乐作品著作权合法性的承诺声明文件。
承诺代表申请人愿意并保证自审、自查、自我约束。若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查处时,可将此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主观恶意证据。比如,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中规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实践层面,笔者建议采取试点制。即可以在一些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演出审批程序中,增加对申请人音乐作品著作权合法性的告知、承诺制度。在试点成功之后,再将相关经验向更大范围推广。
(三)多方联合共治。2021年4月,国家版权局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2019年4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就上海地区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许可事宜建立合作关系,经多年运行,上海卡拉OK场所使用人缴费意识大幅提升,上海地区版权许可使用覆盖90%以上的场所,覆盖率居全国前列。
笔者认为,在文化、版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演出组织者、演出经纪机构建立起稳定、良好的沟通机制。作为广大词曲作者的代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与演出方就协商定价、签约保障、集体缴费、法律援助、诉讼调解等事宜开展磋商。长远来看,加强音乐作品使用的集体管理,不仅有利于实现演出市场的利益平衡,更能有效减少侵权纠纷,减轻司法审判的工作压力,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