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
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
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
,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
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
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
,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
,审核确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提供必需的项目信息等,合理评估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风险,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
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
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承担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相关专项债券原则上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
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
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
财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
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
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
因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
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围绕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项目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各地在国务院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及制定的统一办法执行。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额度外,各地利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以及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限额大于余额的部分自行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提前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为加快支出进度,
实施方案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财政部。
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是
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法开好“前门”
、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创新,也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机制新、任务重、工作量大。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防控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充实人员配备,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