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国目前对于足球运动员转会问题最直接的规定是中国足协于2015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下发的《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前者对于各类球员的转会问题进行的最新的规定,后者是对于作为企业来讲的足球俱乐部账务处理的规定。
(一)永久转会
1. 不应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显然,永久转会收取的转会费收入,既不属于销售货物收入,也不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足球俱乐部引进球员看中的是球员的足球技术,球员转会实质是足球技术的转移,而足球技术是否属于非专利技术呢?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上没有规定,并且也没有对非专利技术这一概念的解释。
什么是非专利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包括提供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非专利技术这一概念的解释为:非专利技术,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实用性的技术。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等,能产生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在授权他人使用时也要求他人承担保密义务。非专利技术是商业秘密的一种。这也是在税收上对非专利技术这一概念的唯一解释。
再看一看过去适用,现已废止的其他相关文件对非专利技术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5〕6号)第八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从上面对非专利技术的解释可知,足球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上又没有把足球技术特殊列入非专利技术范围,因此,永久转会发生的转会费不应属于106号文件中“技术转让服务”范围。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永久转会取得的转会费不应缴纳增值税。
2. 不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关于应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的规定,其中后者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中的转让非专利技术,已经纳入“营改增”范围了,如果转让非专利技术就应当缴纳增值税,而不再缴纳营业税。
那么,永久转会收取的转会费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中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呢?
149号文件中规定,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显然,永久转会收取的转会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提供体育业劳务取得的收入。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永久转会取得的转会费不应缴纳营业税。
3.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由于足球技术在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中没有列入非专利技术范围,因此,永久转会取得的转会费不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