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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经常会为“有罪”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4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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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诚实有效地履行实体无罪、罪轻的常规辩护职责,有勇有谋地反守为攻、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履行“最好的辩护”即程序性辩护职责,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这是刑辩律师的份内事,终究都是通过维护被告人权益以维护刑事法治和社会公义,而刑事法治和社会公义的最大威胁来自刑事司法权力的滥用或懈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把它们作为假想敌,执政党的政策也公开正视它们对法治的严重危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所有这些破坏法治的力量,最直接的压迫对象就是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受托代其辩护的律师,无论是常规的防御性实体辩护,还是最好的进攻性程序辩护,都是把维护委托人权益作为工作的初衷和起点的。于此,刑辩律师岂能跟自己的委托人闹独立?

当然,从法律上看,辩护律师负有不得制造伪证、不得妨害作证这种法定的消极(不作为)客观义务,律师不能服从委托人违反法定义务的不法要求,如此而已。因此,除非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律师不具有相对于委托人的所谓独立辩护的权利;另外,从宪法上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可是宪法唯一明确提及的律师业务,既然辩护权是一种宪法性基本权利,那么从职业保障角度看,律师的辩护就具有不受公权力压制的独立宪法地位,理由很简单,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如果说“独立”还有一定的正向价值,那么“独立”的对象仅限于客户的不法诉求和公权力的任性打压。除此之外,刑辩律师不能以独立辩护自居去随意处分委托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权利。

如果我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诉讼经验认为无罪辩护不仅徒劳无益而且对被告人不利,那么我会与被告人一起分析各种利弊,由被告人对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做出最终决定。如果被告人放弃了做无罪辩护的诉求而选择罪轻辩护并且反对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对提问所说的这种情况,我就没有了做无罪辩护的可能,因为我作为受托辩护的律师,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的问题上,我不能与委托人背道而驰,也不能自说自话,道理很简单,律师是委托人权益的雇佣军和代言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的目的是为其辩护,而不是花钱请个第二公诉人反其道而行之。尽管律师执业中有某些不因委托人意志而改变的法定义务,但在依法执业前提下诚实地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实现委托人权益而工作,这是律师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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