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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评】法人作品的认定需要采用较高标准,法人仅提供物质创作条件不足以认定作品属于法人作品

IP上海知产观察  · 公众号  ·  · 2025-05-29 12:5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一起关于法人作品著作权认定的案件。某开发公司授权某服务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在大陆地区行使相关著作财产权,某商务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该摄影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开发公司是韩国企业,授权某服务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财产权进行专有使用。某商务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该摄影作品,引发著作权争议。

关键观点2: 一审法院的认定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涉案作品作者为某开发公司,某服务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和维权权利。因此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对法人作品的认定

二审法院强调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认为涉案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某开发公司不享有著作权。法院分析了法人作品的定义和要件,包括作品由法人或非法人主持创作,代表其意志,并由其承担责任。同时,法院还考虑了司法惯例和社会共识。

关键观点4: 再审法院的观点

再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著作权一般应由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享有。法院强调《授权书》只能证明授权关系,并非著作权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初步证据,在权属有争议时,法院需依法认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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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京民再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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