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常州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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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予退还 消协成功调解

常州市消保委  · 公众号  ·  · 2025-06-17 19:5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消费者协会处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周女士称其父母在武进区礼嘉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受到隐瞒和欺诈,希望消协协调退还定金。经过处理,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普法宣传并协调,最终卖方退回了定金,双方达成和解。同时,本文也对消费者提出提示,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注意关键条款,警惕欺诈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简介

2025年2月,消协礼嘉分会处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周女士称其父母在签订合同时受到隐瞒和欺诈,希望消协协调退还定金。

关键观点2: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中介和卖方了解情况,并进行普法宣传。最终,经过多次协调,卖方退回了定金,双方达成和解。

关键观点3: 简要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卖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买方诉求得以成功调解。

关键观点4: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全面阅读关键条款,警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反市场经营规则的行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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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与中介及卖方取得联系,了解了双方交易的过程和内容。经询问得知,买方认为合同签订时,卖方未明确表明房屋不可办理过户和房屋漏水的事实,要求终止合同退还定金。卖方认为,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定金不予退还合理合法,坚持不同意周女士的诉求。

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并对双方进行了普法宣传。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用于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回定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正常情况下,卖方有理由拒绝返还定金,但在本次交易中,因房屋本身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经过多次协调,卖方退回了10000元定金,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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