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信通院知产与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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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仓: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探索适用

中国信通院知产与创新中心  · 公众号  ·  · 2025-01-2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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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个案中采取的停止侵权的具体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即停止侵权的具体措施在种类和强度上对于权利人可能遭受的损害来说应当是合乎比例的,既不能措施单一、力度不够,也不能措施过多、力度过大。

在涉“三聚甲醛”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被告以申请专利的形式披露技术秘密,导致秘密被公众所知悉。本案如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以及停止侵权的期间成为重要问题。法院适用比例原则予以解决,首先,从必要性原则出发,被告虽抗辩涉案技术秘密已经公开,没有判令停止侵权的必要,但如不判决停止使用,被告可以继续拥有涉案专利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具备必要性;其次,从适当性的原则出发,被告不当攫取竞争优势的时间与涉案专利有效期是一致的,在涉案专利维持有效期间,被告一直享有此种竞争优势,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停止使用具备适当性;最后,从均衡性原则出发,原告另案提起专利权属纠纷将面临漫长的诉讼周期和较高的司法救济成本,故无论基于保护权利人、节省司法资源,甚至从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角度,对侵权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作出限制符合均衡性的要求。最终,苏州中院判决被告不仅要停止使用技术秘密,而且还要停止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涉案专利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停止转让涉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不得将涉案技术秘密继续申请新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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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损害赔偿方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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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产品日益复杂且产品集成的专利权愈发密集,如何合理认定部件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愈发重要。只有将特定专利以外的其他技术或者特征产生的产品利润排除,才能正确评估特定专利技术对产品的价值增量,这也是比例原则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核心要义。

在涉“轮胎成型机”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国内首次对零部件专利的技术贡献率进行了精细化计算。第一步,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对产品主要贡献点。一项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点决定着法院是否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作为裁判基础,这也是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的要求。涉案专利“切割装置”的价值在于减少机器故障率,提高产品整机的生产效率,因此其属于提高效率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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