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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众人物姓名权 碰上商标权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8-08 1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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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1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份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不少媒体纷纷挑出“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亮点作为议程设置,大抵是受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系列案”的影响。当然,范冰冰、郭晶晶等公众人物近年来也都承受过类似纠纷的困扰。由司法解释来厘清这一问题,当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围绕公众人物姓名权的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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