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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事案件要有追诉时效?

每当看见月亮就会想起我  ·  · 4 年前
民事案件有诉讼时效,即自己的权利经过一定期限(一般是3年)之后才主张,对方当事人就可以此提出抗辩,法院不再支持该权利主张。其内在的价值观很好理解: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同样也有追诉时效,依当前《刑法》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一规定的价值取向,理论观点就不如民事案件诉讼时效那么一致,而是众说纷纭:
  • 改善推测说——这个人这么久没犯罪,推定他已经悔改、不危害社会,再犯罪的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再通过刑罚进行特殊预防来消除这个人对社会的危害。
  • 刑罚同一说——这个人在逃避犯罪过程中承受极大精神压力和折磨,这种痛苦与受到刑罚的痛苦可以等同。
  • 规范感情缓和说——犯罪给社会秩序、公众心理造成的伤口已经被时间抚平,就不要再去揭开了。
  • 尊重事实状态说——类似上面,社会秩序已经恢复稳定,不需要再通过刑法处罚犯罪来维护秩序稳定。
  • 权力丧失说——类似民事诉讼时效,公权力不积极、有效行使,默认为放弃自己的权力行使。
  • 证据湮灭说——过去这么久,证据消失难以找到是客观现实,强行追诉会引发错案,宁纵不枉。
  • 社会遗忘说——类似上面的规范感情缓和说,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已经慢慢消失,犯罪人和受害者都已经走向各自的生活,没必要再追究。


这些学说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同时也难以完全服众,目前理论界也没有很明确、一致的说法,更主流的观点,大概就是从功利价值的角度来评判: 
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各种都有。而刑法的目的,是站在统治层那边,从宏观上维护社会的秩序,它追求的是整体的稳定,而不是一城一池的实际得失。
这意味着,刑法着重打击的是当前影响社会动荡的犯罪,它不可能停留在过去,随着时间流逝,过去的犯罪对社会整体的损害会越来越小,刑法对投入的打击资源也会越来越少,于是个人的利益因刑法的功利价值而牺牲。 
如果没有及时打击,很多犯罪在多年以后也已经没有打击的必要——被害人的伤被时间抚平(较轻的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和观念发展已经能够容忍原来的犯罪(如涉黄的犯罪),社会秩序的自动恢复(受害的是国家和社会秩序,不是具体的个人,如逃税),侦查能力的局限,等等。 
所以,这个追诉制度其实是筛选掉那些已经没必要去打击的犯罪,只留下少量被害人怨气非常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无法通过时间补偿的少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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