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未来修法最好将游戏作品当成一种独立的有名作品加以保护
。商业性的游戏直播行为,要尊重游戏作品的独创性和原创性,需要获得创作人的同意。二次创作短视频等涉及游戏产业利益冲突,著作权法要本着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思路来调整,处理好源头与活水的关系,重点解决使用者对原创者巨额研发投入的公平付费机制,从而更好地鼓励投入和创新。
最高法院民三庭周波法官:竞技类游戏连续画面可予以保护
对创作类游戏中玩家完成的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机制,学理上的共识度较高。而关于竞技类游戏形成的连续画面,在判断其法律属性时需要重视网络游戏画面的随机性带来的多重挑战。玩家每玩一次游戏很难完全重复前一次操作的画面,多人对战型游戏则更为典型。判断随机的游戏连续画面的法律属性时有必要反思基于传统固定画面作品而生的有形复制要件要求,但可以类比舞蹈作品。
在符合立法目的的前提下,《著作权法》对智力成果的保护要求是有弹性的
。只要满足其它保护要件,特别是能与其他作品相区分,原则上就应将其
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孙艺超副处长:虚拟财产归属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约定
关于权利的归属问题,为了鼓励知识产权的创作,归运营商所有或者属于合作作品这两种模式都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原则上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在格式合同中关于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归属的约定,在不违反格式条款法律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因为,游戏虚拟财产的产权是游戏开发商安身立命之本。开发商一般需要为了运营游戏付出巨大的前期成本投入,且需要在运营过程中承担各种人力物力成本,因此通过市场化约定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权属来收回成本和取得利润有必要予以考虑。
北京互联网法院颜君法官:审慎考虑虚拟财产的债权或物权属性
特定虚拟财产能否纳入《民法典》127条予以保护的问题,一般需要运用财产的要素标准去判断,特别是
从涉案虚拟财产的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等特征来判断
。应分别从人身性网络账号、经营性网络账号、网络商品以及复合型账户等四个类型来分类处理。如果将这些类型的虚拟财产定性为债权,则当事人的权益内容主要依合同确定;如果定性为物权,则需要解决财产估价难题。网络账户的人身属性偏高,财产属性偏低,而账户内容更多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人格和精神利益特征较为明显。经营性账户虽具一定人身性,但具有比较强的财产属性,且存在较强的经营添附价值。网络商品类账户的人身依附性较低,财产属性较高。随着网络产业的发展,还出现了兼具显著人身和财产属性的复合型账户,这需要具体到场景进行判断。
审理涉虚拟财产案件时需审慎考虑财产的债权或物权属性
,谨慎处理人身依附性财产的转让问题,注重作类型区分处理。
广州互联网法院冯立斌法官:从贡献、公平、效率角度分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