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公办学校招生对象和范围
小学招生对象。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余姚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本人有居住地在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或父母一方有居住地在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下同)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学区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按照所在区域报市教育局或乡镇(街道)教育党组织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少年。
学校招生范围。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的招生范围:市教育局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规定的学区。
2.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和范围
符合本市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严格在本市范围内招生。
(二)报名办法
1.建立统一的招生管理平台。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在手机端下载“浙里办”APP,在城市频道中搜索进入“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的“义务教育入学”进行报名;也可以在电脑端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nb.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入学”,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入学报名。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2.规范志愿填报。所有符合本市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以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住房(仅限住宅房、商住房,房产证单独所有或夫妻及入学未成年人共有)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住房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余姚招生的民办学校中一次性最多填报2个志愿,招生管理平台中的民办学校仅指“余姚市实验学校”“余姚市高风中学(初中部)”。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已通过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再改报余姚市外其他区(县、市)学校,入学第一学期不得放弃余姚市学校录取而选择其他区(县、市)学校。
3.确保报名信息真实有效。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平台上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则由监护人承担后果。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
(三)材料验证
市教育局负责对所有在本市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住房、居住证和社保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关学校点对点及时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改信息,或退回原籍地办理入学手续。
(四)录取办法
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行招生。
做好“长幼随学”服务。对二孩多孩家庭,在坚持划片就近入学基本原则、兄(姐)按照规定入学的前提下,弟(妹)入学时可以分情况给予照顾:学区新生在本服务区学校排序录取时,优先录取;按政策统筹分配的新生,学额允许情况下,在同类新生统筹安排时,给予照顾;其他特殊情况,在兄(姐)就读学校接纳全部户籍生、房产生后还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要求“长幼随学”照顾的新生,由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兄(姐)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省校园足球基地学校,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深化校园足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教体〔2023〕63号)的要求实施招生,招生方案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按“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公办学校分两类录取
(1)按学区招生的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顺序录取以下第一批次三类学生:
——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家庭住房(须父母或监护人、本人住房,房产证在2021年5月8日后取得的,须没有其他家庭孩子在学区小学或初中就读)一致,均在学区内的;儿童少年的户籍在学区内,父母双方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内无住房且全家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学区内的(房产证在2021年5月8日后取得的,须没有其他家庭孩子在学区小学或初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