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本期特稿
《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由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
撰写。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设定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必须紧紧围绕这个总目标、牢牢抓住这个总抓手,发挥其纲举目张的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基本任务包括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专论·“一带一路”数字经济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
全球化依然是世界的主要趋势,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极大地促进了电子交易、资金和数据的跨国流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最重要特征。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防疫抗疫措施、疫苗研发与分发、疫苗接种、疫苗护照等无不需要依赖互联网和数据,从而也彰显了数字经济的活力、张力和潜力。
网络空间、数字经济等的形成和发展需要相应的规范机制。就此,国际社会的共识是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包括数据跨国流动和跨国数字经济。易言之,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自卫权、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公平公正待遇、包括隐私权的人权保护、政府决策决定的透明度原则、客观和公平原则以及基于理由的决定等构成规范网络空间、数据跨境流动和跨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秩序。至于哪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可适用于此秩序,则应依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依照解释国际条约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予以解释。
“一带一路”倡议已得到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认可及承诺合作,为疫后恢复世界经济提供了希望和保证。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有重要作用。然其亦有一些障碍需要移除,包括哪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带一路”交易与交往,网络生态和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的平衡,各参与国内国法(如数据本地化规定、隐私保护机制等)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以及如何形成一套既反映各参与国文化、社会、法律、经济诸元素又能与现有国际秩序吻合的“一带一路”法律秩序等。
针对前述及其他相关问题,本期专论栏目由王贵国教授主持,组织了此关于网络空间治理及数据跨境流动、跨国数字经济与“一带一路”倡议等的系列论文,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
撰文
《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规则及适用》
,认为网络空间主权保护及不同层面网络安全的维护都离不开各国的合作,因此应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兼顾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特别应注意新的及特别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出现以及特定的具体习惯规则与原则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适用,以顺应全球化之大势,实现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洪延青教授
撰文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以美欧范式为背景的展开》
,认为目前美欧划定数据流动“小圈子”的做法,并不符合中国倡导共建“一带一路”的指导精神。中国应当在尊重各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双多边数据保护合作,切实促进基于“一带一路”的数据跨境流动,充分释放国际合作发展的潜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赵骏教授
撰文
《“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发展图景与法治路径》
,认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走深走实需要数字经济赋能。数字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有其社会效能与治理面向,但也存在多元的治理困境与法治障碍。为此,在“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治理进程中需要在宏观层面处理好四组关系,并实施三个维度的法治路径,助力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建设。
【思想】
人与科技:从智能间的平衡到人性的平衡
作者:於兴中
(
康奈尔大学法学
院、
杭州师
范大学
)
内容提要:
从复合智能的角度审视人工智能,不难发现人工智能只是人的智能的某些层次的展现,并不是全部,而人的智能的许多层面并不是可以计算或者进行逻辑分析的。
人的智能之间有一种并不需要刻意追求的自然的平衡。
但人工智能的发展应该寻求反映人的智能的各个层次的自然平衡。
智能间的平衡给人工智能的开发提供了一种可欲的前景。
但是,比智能间的平衡更重要的是人性的平衡。
智能间的平衡增强了人的理性的力量,而高度发达的理性很可能会牺牲人的情感和灵性,从而使人单向度发展,使人性失去平衡。
从人的智能的多种层次和人性的多种层面来看,人工智能是无法代替人的智能的,即便是在计算方面人远不如机器。
为了避免人性单向度的发展,人工智能的研究必须考虑智能间的平衡和人性的平衡。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展开
——结合《生物安全法》的考察
作者:秦天宝
(
武
汉大学环境法研究
所
)
内容提要:科技理性的纯粹化带来了生态风险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的安全保障被国家视为必需肩负的义务,注意力从末端向前端的转移成为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应运而生的风险预防原则被环境法接纳为形态各异且具备一定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意在以政府干预限度的妥适为要义,指明事先采取预防行动的类型化和协作化方向。风险预防无意追求最大程度或无限度的安全,而是试图探明尽可能妥当的路径与目标。生物安全风险颇具不确定性,预防行动势必要求手段与界限等方面的弹性和适应性,并应敦促风险决策安排和规制措施执行形成程度妥当的动态平衡。《生物安全法》全方位体现风险预防原则并以分类管控制度和联防联控体制机制为承接;但日后仍应进一步示明权力约束路径,续展联防联控体制机制的优化作业,并对分类管控条款与制度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