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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朝阳法院|违法集体管理还是合法维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9-04 18:3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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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167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行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炳艳,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源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曹丽瑞、李江,阿里巴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董炳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源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阿里巴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0 000元;2.判令阿里巴巴公司赔偿为调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78.3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独家享有《普贤行愿品-七支供养偈》等38首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制品名称、所属专辑、发行时间见附件)。我公司发现阿里巴巴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通过其运营的虾米音乐网站(域名xiami.com)向用户提供上述音乐的收费下载服务,构成侵权,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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