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交易品种包括基于科技成果形成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以技术能力为基础的服务交易,交易模式分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技术秘密、科普成果等;技术服务是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技术交易场所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组织开展技术交易的交易场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实行自律管理、从事技术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公司制市场组织。
第四条
在技术交易场所从事技术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作为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市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有关工作机制下,负责做好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依规设立技术交易场所。设立技术交易场所,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完成筹建工作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交易场所经营活动。市科委受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评估意见并就拟批准设立事项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技术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由市科委受理并提出评估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交易场所分立或合并;
(五)对其设立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技术交易场所变更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主要股东,报市科委同意。市科委同意的,出具同意意见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八条
技术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委备案,并抄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