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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报告不当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自律监管”

中经金融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8-11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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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持续风险考虑不充分


股转公司的三份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优能控股(831667)在2015年12月25日与深圳市隆欣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处置相关固定资产及存货,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约为129万元(占到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2.5%),2015年12月30日,双方完成交接验收。事件发生时,优能控股未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2015年12月30日,优能控股将上述资产处置完毕后,其存货为0,固定资产仅为1.83万元,较上年减158.79万元,同比减少98.86%,属于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该公司未在签署协议时及时披露。


优能控股的上述行为构成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违规,鉴于此,股转系统对该公司、董事长及董秘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决定书》提到,瑞华2016年6月8日出具了优能控股《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但瑞华对期后事项复核签署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未延长至财务报表批准日(2016年6月8日);在审计报告中未明确指出上述事项对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持续经营风险的考虑不充分。


此外,该会计师事务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中对优能控股业务开展情况描述为,“被审计单位总部及研发中心设在深圳,目前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良好,没有出现产品衰退现象,订单平稳提升”,这与该公司实际情况“停止原有生产活动”不符。


瑞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股转公司决定对瑞华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优能控股及相关人员,安信证券、瑞华要在接到决定书五个转让日内,向股转公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举措和行为保证。

监管不是行政处罚


此次瑞华被股转系统采取“监管措施”,而在相关处罚体系中,“监管”一词并不常见。


“监管和行政处罚不是同类概念。”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监管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自律性惩戒。监管是监督和管理的合称,是进行行政处罚和自律性惩戒的前提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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