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官方网站发布了“2017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其中,“红标企业”有1871家,“黄标企业”30188家。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附件:2017年度环境信用红标企业名单(医药化工行业)
注:核销状态为已核销的,是指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且通过环保部门的核销。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说明:
一、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
二、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罚款10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三、对企业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采取罚款10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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