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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联合体实务问题探讨

道可特法视界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10-12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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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条中规定的“合伙型联营”的一种形式。这种合伙型联合体只是临时性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联合体投标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标后联合体成员违约的问题

在项目的跟踪过程中,有意向的企业会提前寻找合作方,签订标前协议,成立联合体,共同推进项目的投标工作。在项目中标后,联合体成员一方违约,不愿意继续参与项目时,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将面临什么风险?怎样处理才能降低风险?

1.合同文件约定不明增加联合体成员违约风险

由于在投标文件中包含联合体协议,明确了联合体各方共同对项目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联合体一方违约则其他方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联合体协议是向违约成员追偿的依据。实践中,由于联合体协议约定不明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1)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约定不明

联合体协议的条款内容往往过于简单。例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联合体协议书”第3条约定:“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联合体协议应针对联合体内部责任、成员分工和违约责任等进行细化和约定。

(2)标前合作协议约定不明

PPP项目联合体成员在项目采购前已经提前跟踪项目,组成联合体签订标前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联合体各方可能认为是合作框架协议,或是出于前期关系维护,没有在该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各自的工作范围,具体内容,违约责任等,往往以条款内容笼统、不明确,导致条款在实际操作时难以实施。例如约定“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成员间资信调查缺位增加联合体成员违约概率

实践操作中,由于对联合体成员的实力不甚清楚,尤其是融资单位,面对目前市场上实力参差不齐的各类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应高度重视其资信和融资能力,应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实力、行业经历、社会信用、商业信誉等方面。

3.联合体守约方风险分析

在PPP项目的不同阶段,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将导致不同的风险发生。

(1)招标过程中联合体成员违约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联合体成员违约时,将导致不能继续开展投标工作。已经完成资格预审,则导致其他联合体成员也不能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投标;如果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则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退还的风险。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PPP合同签订前联合体违约

由于项目招标过程是社会投资人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招标人针对项目开展的资格预审、评标工作等均是依照联合体的共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一旦联合体成员一方或多方发生违约,将导致PPP合同不再签订,联合体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投标保函将被没收,联合体成员信誉降低,甚至面临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3)PPP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联合体违约

在PPP合同履约过程中违约,则将面临解除PPP合同、履约保证金扣除及其他违约赔偿金的风险。若项目实施机构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联合体其他成员方要继续履约,则面临突发事件导致成本增加等风险。以联合体中的融资方违约为例,即使招标人同意更换联合体成员或是同意由守约的联合体其他成员继续履约,仍面临在短时间内寻找资金投入的问题,增加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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