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管理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以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经历的,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参加山西省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2017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山西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7年服务期满(含到2017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且现仍在职的人员,可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职位”,也可报考“应届毕业生”职位。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职位或应届毕业生职位。
报考职位有户籍要求的,是指考生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生源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所在地,可视为户籍所在地。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其中,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专科或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拒服兵役的不予录用。
按照有关规定,2014年以后被录用为乡镇机关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通过政法干警考录到岗工作后不满规定服务年限的,以及考录时职位有要求未满服务年限的,不得报考。
报考者在报名后、录用之前已被党政机关录用为试用期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已被事业单位聘用为试用期工作人员的,不予录用。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辞退、现役、试(聘)用期、工作时间、户籍、各类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除有专门规定外,截止时间均为2017年3月。
如有疑问,请拨打报考咨询热线:0351-5257970
根据国家、省、太原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文件精神和我市卫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计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招聘名额(100名)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计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0名,其中,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3名,差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7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若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无人报考,将合并到指定的非专门岗位中。
具体招聘岗位见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年龄:报考原相乡卫生院、岔口乡卫生院和东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技类岗位的要求40周岁及以下,即1977年3月27日以后出生(含3月27日);报考其他岗位的要求35周岁及以下,即1982年3月27日以后出生(含3月27日);报考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中医医院要求具有临床医师或中医医师资格证书的岗位,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主治(中)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即1977年3月27日以后出生(含3月27日)。
(六)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等条件(详见附件1)。
(七)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
(八)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条件: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2016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服务地为山西省太原市的人员,“参加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6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含到2016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以上),服务地为山西省太原市,现仍在职的人员。
入伍前为古交户籍并已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应聘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