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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网舆勘策院  · 公众号  ·  · 2025-04-23 23:4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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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技术手段开发运营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以“下载上传”和“盗链”两种方式非法传播视听作品。其中,“下载上传”方式即通过网络下载热门影视作品,上传其出租的云储存服务器;“盗链”方式即利用技术手段解析播放链接,使相关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直接在被告人的视频平台播放、下载。上述行为可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涉案多款APP上获取上述视听作品。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采用“下载上传”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11000余部,部分作品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通过“盗链”的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72000余部,部分作品点击量达4050亿余次,并通过投放收费广告非法获利3.92亿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孙某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大量传播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传播他人作品数量、视频点击数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均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点评】

该案所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非法获利近4亿元,被称为全国网络影视平台“盗链第一大案”,被央视等多家媒体报道。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以“盗链”等技术手段,绕过权利人平台的技术措施,非法获取正版视听作品的原始播放地址,从而实现上述视听作品在自己平台上的播放、下载,取得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并以投放广告收取费用等形式牟取巨大利润。该案被告人即是以所谓的“视频聚合”服务,打着方便公众的旗号,背地里却以“盗链”方式攫取本属于著作权人的利益,严重破坏网络视听行业市场秩序。该案判决明确认定被告人的“盗链”行为属于侵害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明确指引,对遏制利用新型技术侵权、维护影视行业生态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央视新闻报道



0 2

伪造吊牌假冒商标

刑民双责震慑犯罪

——假冒“海澜之家”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连某甲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在未取得“海澜之家”“海澜优选”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假冒的吊牌16万余套。被告人连某乙、陈某某明知被告人连某甲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仍帮忙将上述吊牌挂在无标服装上并打包、贴快递面单等。后连某甲将假冒涉案商标的服装通过网店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8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三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同时涉案商标权利人以要求连某甲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涉案商标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人连某甲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侵权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据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连某甲、连某乙、陈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连某甲赔偿涉案商标权利人各项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3万元,并在网络平台、报刊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连某甲不服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连某甲撤回上诉,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是无锡法院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构建“刑民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刑事诉讼针对的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权利人因犯罪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一般要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本案涉及国内知名服装商标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权利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在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同时受理符合条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同一诉讼诉程序中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判决被告人承担对权利人的赔偿责任,实现对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救济,使权利人及时弥补了其因涉案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有效地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金钱和时间成本,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涉案正品吊牌与假冒吊牌比对图




0 3

恶意诉讼阻上市路

司法反制正营商道

——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反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金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同业竞争企业,主要从事专用设备制造行业。原告以被告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被告提起反诉称,原告明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故意选择被告上市审核期间高额索赔,其目的在于阻碍其上市进程,构成恶意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其申请出具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以本案诉讼为由申请北交所暂停上市审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原告明知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却故意在起诉之时隐瞒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选择被告在上市申请审核的关键节点提起本案诉讼,并以高达2300万元明显不合理的畸高金额索赔,目的在于阻碍被告的上述进程,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被告因此暂停了上市审核进程。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常维权,而是意在拖延对方上市进程,损害对方权益,属于恶意诉讼。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被告合理开支40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被告为知名科技企业,在上市审核过程中遭遇诉讼突袭,导致上市进程被阻。原告明知其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以维权的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民事主体依法正常行使权利。本案判决认定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体现司法对此类诉讼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坚定态度,对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保护科创企业正常发展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效应。此外,该案一审从立案到判决,仅历时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仅用时42天,被告在一审胜诉后重启上市进程并最终在北交所成功上市。该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公正高效维护企业创新权益,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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