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前面两期的“以案说法”小课堂中有没有收获呢?
小编相信肯定是有的。
今天,小编将继续给大家带来一个新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2名农民工到某县劳动监察大队集访,投诉某工程项目拖欠工资20余万元。
某县劳动监察大队立即着手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投诉人未与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不能提供公司名称、联系人、考勤记录等信息和资料,故难以核实劳动报酬,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该案列入重点案件,组织精干力量多方走访,深入调查、深挖线索后,发现项目涉及多家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A公司,A公司将部分工程交由B公司,B公司将安装工程交由C 公司施工,C公司将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交由D公司。
劳动监察大队向上一级部门申请,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了这些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现B 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这12名农民工的工资发放记录,同时监察员调取当时的项目施工影像图片,证实12名投诉人在该项目务工的事实。
劳动监察大队随即组织召开A、B、C、D四家公司负责人协调会,四方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配合核实投诉人务工具体时间和工资报酬,由A公司对拖欠工资先行垫付,再依法追偿。
2020年10月,在监察员的见证下,拖欠半年的20余万元工资发到12名农民工手中。
另外,该项目中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大队将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进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欠薪案件中,劳动监察大队通过约谈、查询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措施,抽丝剥茧,确认了总包、分包、实际用人单位,在B公司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A公司先进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