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苏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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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苏州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通告

苏州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5-19 19: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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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准出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可以销售的,要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2.收储运主体责任

农产品收储运企业对其收购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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