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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业主被罚26万余元,因为这事……

南通那点事儿  · 公众号  ·  · 2025-04-21 20:3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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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于十五日内退还占用的332.23平方米城市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罚款人民币265784元。


二、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案件启示


小区公共绿化用地虽然属于业主共有财产,但其规划用途受城市规划强制性约束,业主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绿化用地进行日常管理,但涉及改变绿地用途、占用绿化用地等行为,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案当事人正是对此缺乏准确的认识,因此造成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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