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条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二)截留补贴资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八)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骗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乡村富民产业等项目资金;
(二)对乡村工程项目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规避招标;
(三)违规干预、插手乡村工程建设;
(四)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五)其他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二)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三)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四)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索取、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