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
来源:生态环境部、长江环保、固废家园等
我国《固废法》一般包括四块:总则、监督管理、一般规定、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危废,从本次修订来看,主要新增内容如下:
原则方面:在污染防治原则层面,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污染防治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提出“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处理量”,源头减量和资源化成为趋势。
责任主体方面:提出建立固废排污许可证,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强调废物产生者的主体责任,不随固废转移而转让,由2016年版本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变为“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信息披露范围:城市固废信息披露由之前的“大、中城市”扩大为“设区地市”;同时固废产生、利用、处置企业需公布固废信息,固废流向更加透明。
上市公司ESG:上市公司需公开固废污染环境防治等信息,ESG制度加快搭建。
进口固废:由限制进口洋垃圾变为“禁止进口固废”,是2018年6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里面“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法律确认。
生活垃圾收费机制:根据产生者付费原则,实施差别化垃圾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增设垃圾分类制度,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为后续《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供法律支撑。
危废强制险:推出危废强制险,参与者包括危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
农业固废:强化农业固废管理规定,明确农业固废生产者回收利用责任。
这将是我国《固废法》颁布(1995年)以来的第5次修订(前4次修订分别发生在2004/2013/2015/2016年),是历次修订内容最多的一次,内容也是聚焦危废处置这块。
第一次修订(2005年):
新提“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但具体规定归地方。
新增谁污染谁举证,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
从事危废利用的企业,也需要申请危废经营许可证(之前仅危废处置企业需要)。
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之前仅对工业固废处置设施有规定)。
第二次修订(2013年):
第三次修订(2015年):
第四次修订(2016年):
参考《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审议进度,从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意见稿到国务院保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6个月左右,再到全国人大审议发布需要6个月,到最终发布总共历时1年左右,因此我们预计《固废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预计将于2019年中旬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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