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贯彻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区内公办学校为主,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学生入学后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
外来务工人员在博山区有合法稳定工作和合法稳定住所满一年以上者,其子女在博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就读需求的,可按《博山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审批表》(附件5)中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后,提交入学申请。
2.
小学一年级入学的区外户口适龄儿童,其监护人于7月17日-21日持相关材料,到博山区四十亩地小学(珑山路中段)西门一楼参加审核。
3.
区内小学毕业生的初中入学审批手续由原毕业小学进行预审,汇总后以学校为单位到区教体局审核。外地小学毕业生参照上述第2条小学报名流程。
4
.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4〕87号)规定,根据区域内学校实际承载能力,针对不同年限的居住证,提供梯度递增的入学服务,由区教体局依据当年招生政策和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置到相应学段学校入学;小学毕业后需继续在博山区初中学校就读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5.
适龄儿童、少年被确认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由就读学校在其学籍信息中注明为“外来务工子女”,其各项收费及待遇与本地学生完全相同。学生在接受完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后,按博山区当年高中段学校招生政策,确定是否在本地报考或回原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段学校。
(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号)文件精神,中小学校要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对接,共享信息,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同时,注重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确定具体帮扶方案和人员,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入户家访,并利用留守儿童关爱室,组织关爱帮扶活动,做好相关档案留存等工作。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
区教体局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对不在学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三)残疾儿童入学
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1.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残疾儿童统计及信息登记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使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统算不低于98.5%。
2.
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对全区残疾儿童少年采取“一人一案”办法,逐一落实教育安置,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或者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残疾学生,要提供专业支持;对于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到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入学;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3.
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面向全区招收8至9周岁的轻度智障儿童。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持有关证件,带领儿童于7月2日至3日到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报名,由学校负责采集特殊儿童的入学信息,经审核后由区教体局统一注册学籍。其他类别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特教中心学校报名入学。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入学
各学校要主动对接扶贫工作部门,了解本学校片区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做好失学、辍学儿童的登记、劝返、报告工作,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
(五)军人(烈士)及军转干部子女入学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军转干部子女,可持现役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体局备案后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