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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规范食品快检工作

质量与认证  ·  · 3 年前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4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的操作、信息公布、产品评价程序和结果验证等流程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快检可用于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征求意见稿》明确,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和人员应具有相应设施设备、制度和专业操作能力。同时,食品快检信息要真实客观,做到检测过程可追溯,食品快检机构及操作人员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快检和核查处置工作。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可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实验室检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探索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评价和结果验证。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并及时告知检测结果;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



详情如下: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方式: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方式: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发送至spcjsyjjlhb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纸质方式:收件人为市场监管总局北露园办公区食品抽检司,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为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1-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征求意见稿)
1-3.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
1-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点击这里查看附件详情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16日


附件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可用于食用农产 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抽查检测,并 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为发挥食品快检的食品安全 “筛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 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食品快检应有相应设施、专业人员和制度
(一)开展食品快检应具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应保障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
(二)食品快检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操作能力。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 1。
二、食品快检信息要真实客观和检测过程可追溯
(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品种和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姓名、 检测结果等信息。食品快检机构及操作人员应对食品快检过 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
(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抽查单位(或摊位)、检测 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 2。
三、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快检和核查处置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 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 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可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六)对食品快检不合格产品要妥善处置。食品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实验室检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确定,食品快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探索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评价和结果验证
(七)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 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 科学、准确。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程序》见附件 3。
(八)积极探索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 4。
五、指导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工作
(九)指导开展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并及时告知检测结果;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
附件:
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3.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程序
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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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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