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档总结了关于跨境担保的法律、监管要求和争议管辖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跨境担保的定义及监管要求
介绍了跨境担保的概念、相关监管要求,包括资格和额度、登记、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等。
关键观点2: 跨境担保的类型及法律适用
阐述了跨境担保的保证、物权担保等类型,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如何选择法律适用、国际商会的相关规则、出口信用保险等。
关键观点3: 跨境担保的争议管辖
解释了跨境担保合同中争议管辖的选择问题,包括跟随主合同确定管辖、担保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等,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关键观点4: 跨境担保的执行
阐述了跨境担保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担保物权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的便利性和成本等。
正文
-- 物权担保。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3.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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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真实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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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应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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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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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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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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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境外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适当授权。
跨境担保具有涉外因素,因此,保证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样,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果是中国境内的主体提供保证担保,跨境担保合同可以适用中国法,也可以跟随贷款主合同,选择香港法或英国法(有时甚至可以直接简化成国际银团贷款合同的一个章节)。
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我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
(1)
地法律
”。
因此,选择中国境内不动产作为担保物,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执行等,只能适用中国法;以中国企业股权质押担保,只能适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地的法律,也就是中国法;以境外担保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币存单质押担保,质权应自存单交付境内贷款银行时设立,质权设立地在中国境内,因而也应适用中国法。
国际银团贷款中,除了由保证人和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之外,
其他常见的增信文件还包括
保函、备用
信用证、维好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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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函
国际商会在1978年制定了《合同保函统一规则》(URCG 325),并在此基础上于1992年4月制定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现行版本是URDG7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1条规定,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因此,URDG的适用有赖于当事人的明确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