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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6-06 16:5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多个专题的司法实践问题,包括人工智能赋能审判工作、格式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认定等。文章还涉及社会规范体系的完善、刑法与监察法的衔接、企业破产中的代位权行使问题、人民法院纪要类文件的裁判适用现状以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理解与适用等。同时,文章提供了法答网问题的研究精选,旨在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的结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和涉及的专题

文章涵盖了多个司法实践专题,包括人工智能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格式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等。

关键观点2: 文章的主要观点和结论

文章通过介绍各个专题的司法实践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并强调应用法学研究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3: 法答网问题的介绍

法答网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和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载体,汇集了审判实践问题,为理论研究提供了源头‘富矿’。本文精选了20条法答网疑难问题,以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的结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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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赋能新时代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机遇、挑战及应对








作者: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摘要: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路径。当前,人工智能通过重构司法流程、优化裁判决策、平衡多元价值,在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及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然而,这一进程也面临诸多挑战,包括人工智能裁判标准体系尚未健全、技术逻辑与司法逻辑存在潜在冲突、法官主体性可能受到削弱、公众司法信任面临考验以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针对这些挑战,需坚持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的基本定位,强化法治保障与制度供给,推进技术应用规范化建设,同时注重提升司法人员的技术应用能力。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质生产力 审判质效 人机协同



2. 民法典格式条款制度在劳动合同案件中的适用研究








作者: 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近年来,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于劳动合同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数量日益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民法中的格式条款制度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适用、论证后适用、论证后拒绝适用、回避适用等不同的裁判方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立法漏洞、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落实、民法典格式条款制度与劳动合同法具有目的上的契合性,构成了格式条款制度适用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的正当性依据。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以参照适用为基本模式,有必要明确格式条款效力审查的范围、引入可撤销之法律后果以及劳动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允许当事人进行重新协商。在配套措施上,应进一步加强立法规制、构建多层次裁判指引体系、适当加大审查力度,最终实现格式条款制度在劳动合同法领域的规范适用。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劳动合同法 民法典适用 参照适用模式



3 . 刑事 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方向与重点问题研究








作者: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刑事诉讼法》前三次修改体现出问题导向和司法改革驱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延续改革驱动的立法方向,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成果固定并上升为法律,如吸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中的有益经验,健全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体制机制等。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还应当注重与关联法律的协调一致;继续推进先前法律修改中遗留问题的解决,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如实回答”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席审判制度等问题;体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代性与民主性,回应数字时代刑事程序的变革与发展、所处时代的热点案件与社情民意的表达、涉外刑事法治的时代需求。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司法改革 法律体系 数字时代 涉外法治



4.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单位犯罪诉讼程序重点问题研究








作者 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立法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规定长期缺位,导致打击单位犯罪缺乏程序法依据,被追诉单位的各项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时值《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入法时机已经成熟,应独立成章置于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编。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实行整改、挽救和引导的方针,坚持依法惩治和平等保护的原则,注意维护公共利益和单位信誉,合理维护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违规干预经济活动。单位犯罪案件诉讼中应坚持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追诉,并依照“先自主、后指派”的原则选任被追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由其代为行使单位的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但选任时应避免诉讼角色冲突,选任范围也可扩张至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律师等。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轻罪案件中经整改并通过验收的,可作附条件不起诉。此外,管辖、辩护、强制措施等制度亦应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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