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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站名誉权案中,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B站(bilibili.com)的运营者。经过多年经营与品牌积淀,B站已成为深受中国年轻一代喜爱的综合性视频社区和知名品牌。2024年4月,原告为筹划2024年“五四青年节”品牌宣传短片,制定了详细的创作大纲,并邀请被告方某在内的众合作者根据创作大纲提供创意方案,并最终选定使用案外人的方案拍摄宣传短片《大魔术师》。然而,被告方
某
在未经充分沟通与核实的情况下,于微博、小红书、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多平台公开发布含有主观臆断、恶意指控的侵权视频,错误地将原告合法拍摄《大魔术师》的行为等同于“洗稿”“嫖创意”,并以煽动性标题引发舆论风暴,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法院认定,原告宣传短片《大魔术师》中不存在剽窃被告创意的内容,被告言论超出了合理批评范围,构成诽谤,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30922元。
涉企言论的尺度与企业名誉权保护这一问题,不仅关系两种法定权利边界的博弈,也关乎企业营商环境的优化。
本文旨在以B站名誉权案为引,厘清涉企言论的合法尺度,分析当前法律实践中言论自由与企业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探讨如何在保障公众监督权的同时,防止滥用自由言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一)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赋予公众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宪法》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划定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例如:《宪法》第38条、第41条、第51条分别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言论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虽然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在《宪法》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础上,《民法典》第990条对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作出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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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第991条将“人格权”转化为一项民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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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5条明确了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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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网络时代,企业名誉不仅是无形资产,更是市场竞争的基石。指鹿为马、恶意关联、煽动情绪的不实言论,一旦经过互联网的快速扩散,将对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商誉损害和经济损失
(二)保护企业名誉的必要性
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仅享有正当经营的权利,也理应承担一定的公众言论监督义务。但这种言论监督必须基于事实和理性批评,而不能成为恶意造谣、炒作负面情绪的借口。
近年来,农夫山泉及其创始人及家人遭受大量网络恶意攻击,一些言论刻意夸大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甚至进行人身攻击。这些行为不仅对企业形象造成损害,也影响了企业管理者及家属的正常生活。
类似的,作为全球知名企业,华为长期以来受到部分海外及国内言论的攻击,涉及“安全隐患”“技术剽窃”等指控。尽管许多言论缺乏事实依据,但因网络言论传播速度快、影响广,给华为的商誉造成重大的损害。
对于没有事实依据,刻意构陷,煽动对立的涉企言论,法律应及时予以规制,明确涉企言论的合法边界,防止恶意网暴对企业及企业家个人及家属造成伤害。正如在B站名誉权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被告言论虽可能涉及部分批评,但其内容明显脱离了客观事实,不仅指控企业“洗稿”、侮辱创意,更采用了煽动性极强的标题和表达方式,意图挑起公众对企业的对立情绪。这种言论已严重超出了合理批评的范畴,应予以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