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更不用说我国金融监管还存在复杂的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域的金融监管主体对同一政策理解千差万别,更带来了统一监管的难度。
此外,统一不应该意味着同质。资产管理之所以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行业机构差异化的禀赋和能力所提供的产品多样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些多样性也将成为未来各类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例如,资本雄厚和经营期限错配是银行的优势,发挥保障功能是保险公司的优势,融资和对冲工具的创设是证券公司的优势。管理同一类风险,比如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等,不同类型机构的应对能力有很大差别。那么,
是不是有必要在期限错配、投资范围和比例等方面,制定大资管行业完全一致的量化规则?
3、净值管理+限制错配:能否让银行理财真正摆脱信贷业务的特征?
为了打破刚性兑付,新政再次剑指资金池,开出了“净值化管理”和“限制非标错配”两剂药方。
净值化管理的核心是“公允估值”。过度滥用摊余成本法,的确是目前银行理财业务运营管理中存在的核心顽疾。但
问题关键是究竟什么是公允的估值,是理论计算、盯市价格(mark to market)还是第三方(如中债)评估?每种方法都不是完美的。
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债券市场这样采用询价交易为主、机构投资者占绝对优势的市场,如何实现低流动性私募标准化债权的合理估值,存在非常大的弹性。二是固定收益投资的核心是资产价值的稳定增长,即使实现了公允估值,真正净值化的固定收益产品究竟还会不会得到投资者青睐?债券型基金多年以来的缓慢发展已经是明证。
新政对期限错配采取了“规范”而不是“禁止”的态度,这是一个进步。限制非标资产的错配,对保护资管产品的流动性的确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短期内很多融资不可避免地还是要通过非标准化债权的方式来完成,资金的来源也不可能仅仅是银行表内资金。
如果单纯禁止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那是不是要求金融机构设计封闭期高达5年、10年、30年的产品来支持实体企业对应期限的融资需求呢?
很显然市场上这类资金的储备是远远跟不上的需要的。这本身有悖于资管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目的。
此外,在这种政策背景下,资管机构可以把本来长期的非标债权拆分成多个短期融资,两期融资之间首尾相接,然后再用短期资管产品“匹配的”投资这些短期债权。这种设计表面上回避了期限错配的问题,但实质上只是把产品层面的错配转移到了实体经济更严重的错配
,仍然是依靠金融机构的融资功能借新还旧,只是次数多了而已。一旦风险爆发,并无法解决金融产品前后各期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不公。经营和管理资金的期限错配,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功能之一。出生于存贷款机构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天生就带着信贷文化烙印?需要行业通过长期探索来获得答案。
4、懵懂的投资者:行业“供给侧改革”如何面对滞后的客户需求?
刚性兑付本身也是投资者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品牌依赖所决定的。国内外来看,银行作为存贷款性金融机构的形象在客户印象中根深蒂固。与正在焦虑地思考转型的资管机构相比,投资者显然更没有准备好。
对许多客户而言,购买理财本身就是对存款的替代,安全保本是需求产生的根本基础。此外,过去若干年,购买高固定收益理财的确是除房地产外居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最好的选择,在十倍于存款收益的同时,没有任何净值波动和损失可能。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讲,享受了地产价格飞涨和多年高利率、确定回报的理财产品供给,在“房住不炒”的地产调控和打破刚兑的资管调控多管齐下的政策面前,是否会忽然面临“投资无门”的窘境呢?
长期以来,投资者教育远远滞后于政策和市场的发展。投资者不仅对于基础资产的种类和风险知之甚少,有的甚至无法区分存款与理财。当一个金融机构顺应监管导向进行产品换代的代价是巨大的潜在客户损失时,谁来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呢?现阶段即使发行了净值化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和客户投诉面前,势必将陷入两难。
监管取向关乎行业未来
中国资管行业发展带有显著的政策驱动特征。2012年至今资管行业的发展,源于政策红利的释放,近期行业规模增速的下降也与政策收紧密切相关。《指导意见》标志着资管行业发展新时代大门的开启。目前到明年上半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势必将带来“蝴蝶效应”,也决定了资管行业的未来发展之路。对此我有如下思考:
1、明确界定资产管理和投资顾问两类不同业务的法律属性,因业施策
从海外市场来看,以SPV形态存在的狭义资产管理产品服务,和以投资建议、咨询形式存在的投资顾问业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都有较大的市场空间。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过去若干年由于投资顾问业务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事件被严格限制,一直没有有效发展。大部分资管业务都以SPV(产品)的形式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发展不充分,也是资管产品产生嵌套的原因之一。
从法律关系上,建议明确将以产品形态存在的资管业务规范为信托关系,以投顾形态存在的资管业务规范为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资管行业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三者相互制衡的双信托结构,因此以《信托法》作为公共上位法可以平稳解决行业的大部分立法基础问题,也顺理成章的解决诸如开户、登记等实践中的操作细节。
其次,
不将提供投资咨询、投资者自行进行投资决策的业务定义为资管业务,而是定义为投资顾问业务,在《证券法》框架下进行规范。这可以为行业内争议较大的互联网资管综合整治找到一个可行的出路。
委托代理结构对服务提供方的主体要求可以相对更弱,可以解决轻资产运营的互联网企业无法获取资产管理金融牌照的问题。
此外,
自上而下统一的同时,在“三会”制定分行业具体规则时,应允许略有差异的政策导向。
针对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可以允许略有差异的监管政策,避免陷入“一管就死”的状态。比如,可以给予资管机构一定的风险管理评级,针对资本雄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允许更大的投资范围和久期错配(代价可能是更高的准备金计提),允许机构自有资金与理财资金在可以证明价格公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等。
2、确定“公允估值”和“期限错配”的合理范围,让投资者逐步适应净值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