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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关于景区类公司上市中门票收入问题的分析总结

小兵研究  · 投资  · 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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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从2006年12月31日《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景区类公司上市除符合常规条件外,还需比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条款当属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之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又联合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2008年4月9日起施行)专项对景区票价进行整治,其中第四条规定“对依托国家资源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经营权打包上市。”


一、近年来关于景区类拟上市公司门票收入处理的几种模式


(一)不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或相关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权打包上市的景区


相关案例:三特索道(002159 ),上市时间:2007年8月17日


反馈问题:“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收入中包括公园门票收入。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要求,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经营权不得进入上市公司,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这些公园是否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


律师回复:“本所律师查询了国务院已发布的共计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确认相关已产生门票收入的子公司未被国务院认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据此,本所律师确认,公司已产生公园门票收入的子公司所属园区不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


(二)通过调整景区门票收入结构将门票保留在景区管理机构,非门票收入进入上市公司


相关案例:九华旅游(603199)2004年、2009年两度上市被否,第三次上市时间:2015年3月26日


被否原因:根据九华旅游2004年招股书申报稿披露,其客运业务分为景区内游客运输业务和景区外对外包车客运服务两部分,但内运车票是和景区门票捆绑销售的,由九华山管委会以门票内包含的方式收取,再由管委会与公司进行结算。为了证明与门票捆绑销售的合规性,招股书解释称,该公司与九华山管委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了《九华山风景区内部客运专营协议》,且收费已经获池州物价部门的批准。


可见。景区门票搭售客运服务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不得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划、监督职能以及门票出售职能交给或变相交由企业管理”的规定,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客运收入的合法性存疑,规范运作存在较大问题。


规范措施:根据九华旅游2015年1月4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九华旅游对客运票价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与九华山管委会于2008年6月30日签订《九华山风景区内部客运专营补充协议》,自2008年4月10日起,公司与九华山管委会客运价格结算标准 为:统一按购票游客19元/人次进行结算。自2011年9月15日起,九华山风景区客运票由客运公司单独设立售票窗口独立销售,收费标准为柯村新区至九华街10元/人次,虎形山至凤凰松5元/人次,全程联票价30元/人次。自此,九华山风景区正式开始实施“两票分离”:门票由九华山管委会单独销售;客运票由客运公 司单独销售。


(三)通过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上市公司对景区进行管理的模式收取景区管理费


相关案例:曲江文旅(600706),2012年借壳ST长信


根据《遗址公园景区管理协议》,曲江社会中心委托曲江文旅对曲江池遗址公园及唐城墙遗址公园进行运营管理,委托期限为20年,委托期限届满,曲江文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展权。曲江文旅负责遗址公园的运营管理,收取管理酬金,并且可以在景区进行经营性活动,曲江文旅按比例分享上述经营性收入。


《遗址公园景区管理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期限为20年,自2010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止,管理酬金为3,080.22万元/年。景区的经营性收入分配方式为:第一至五年期间,景区的经营性收入100%归曲江文旅所有;第六至十年期间,景区的经营性收入92%归曲江文旅所有;第十一至十五年期间,景区的经营性收入90%归曲江文旅所有;第十六至二十年期间,景区的经营性收入88%归曲江文旅所有。


根据曲江社会中心与曲江文旅签订的《遗址公园景区形象提升专项服务协议》,曲江社会中心委托曲江文旅对曲江池遗址公园和唐城墙遗址公园景区进行景区形象提升服务,委托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上述服务所需费用由曲江社会中心支付,曲江文旅提供上述服务的对价为2,615.63万元。


二、总结

综合上述内容,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涉及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不得进入上市公司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因此在规范景区类公司门票收入的问题时可供参考的处理方式如下:


1.详细披露拟上市公司所涉景区是否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或相关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权打包上市的景区,如果未被认定为上述景区的,则相关门票收入可以进入拟上市公司收入。


2.对于所涉景区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或相关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权打包上市的景区,应根据其景区内的收入结构判断是否可以进行门票收入拆分,一般来讲,如景区内存在缆车、交通运输等非门票收入且占景区收入比重较高的可以考虑通过门票拆分的方式将门票收入保留在景区管理机构,其他非门票收入进入拟上市公司。


3.对于因景区内收入结构中门票收入占绝对比重难以进行门票拆分的,可以考虑通过景区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形式对景区进行综合管理服务,景区门票收入全部进入景区管理机构,拟上市公司根据与景区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向景区管理机构收取固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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