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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视频,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网舆勘策院  · 公众号  ·  · 2025-01-10 11:2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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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当”短视频和照片的行为是否侵害某运营公司的名誉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作为一种社会性评价,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可见,判断名誉权侵权的关键因素,就是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降低,即侵权人针对特定民事主体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等具体行为对外公示,或者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晓,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影响较大,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具体到本案,文化公司在其抖音平台发布与运营公司相关的“不当”视频和照片,系因运营公司停水停电影响文化公司的正常经营,欲施加舆论压力,迫使其尽快解决问题,并非故意抹黑运营公司、降低其社会评价。同时,该视频浏览量、转发量仅有几百人次,事发第二天已被某文化公司删除,其主动降低了对运营公司的影响,运营公司亦未提交有利证据。故,某文化公司发布“不当”视频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某运营公司的名誉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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