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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AI生成图片有版权

体验进阶  ·  · 6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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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为AIGC领域著作权第一案,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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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4日,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AI图片,后将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账号上。

    涉案图片(大家来品鉴一下要价5000大洋的图)

2023年3月2日,被告在百家号发布了文章《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配图为原告AI生成的图片,并“贴心地”截去了原告的小红书水印。


原告发现后,将被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被告在涉案百家号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此行为属于侵权,被告应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吧!晕字的朋友可以跳到最后一趴看看这个判决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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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1. AI生成的图片是作品

关于智力成果的认定:“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


关于作品的认定:“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 原告享有AI生成图片的版权

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AI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其次,AI设计与开发者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未参与到后续生成图片的过程,AI软件用户手册中也未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因此也不能成为涉案图片的作者。


最后,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AI进行相关设置与操作,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应当享有涉案图片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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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意义


1.法律意义:该判决首次解答了AIGC领域长久以来争论的AI作品是否有版权问题和版权归属问题,以后类似的侵权案件大概率会借鉴本案的分析思路。

2.现实意义:该判决有利于国内AIGC产业的发展,消除了人们对于AI作品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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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该案首次确定了AI生成图片的可版权性,为AI版权问题一锤定音!但值得注意的是,AI产业仍在日新月异的发展当中,当人的参与程度越来越少时,本案所持有的AI工具论观点可能也会随之过时!


该一审判决仍在可上诉期间内,我们会持续关注该案的进一步动向,并且分享AI领域知识产权知识。




最后,下周一有个关于数据分析的公开直播,感兴趣的可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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