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
月,财政部公布江苏多县市违法违规举债的通报,要求地方处理相关责任人。
6
月
30
日,财政部再通报河南驻马店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规举债,平台负责人被撤职。同时,
50
号文中也明确强调了对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接问责到人,体现出决策层的执行力度加大。
2.
城投公司
何去何从?
2.1.
融资平台面临转型
推动城投转型的政策仍会持续。
此前于
15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已经确定了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唯一的举借债务途径,并且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和担保已属于违法行为,未来
43
号文中可能会有更多的条文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大概率会出台详细的融资平台转型指导意见,并且存在将
43
号文上升到立法层面的可能性。
6
月
23
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
16
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报告中也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功能的具体办法,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经济下行压力不大,执行力度难松。
前面提到,
15
年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规范地方融资、推动城投转型的力度有所放缓,使得城投融资卷土重来。但目前来看,我国经济虽有见顶信号,但尚未出现很强的下行压力。
政府投融资模式变化,平台融资的历史任务完结。
2014
年
8
月底新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后,
43
号文明确要求剥离政府融资职责。堵后门的同时,政策为地方政府融资开前门,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的文件,逐步确立了“地方债
+
项目收益债券”
+PPP
的地方政府融资模式,意味着城投公司传统的融资平台定位彻底终结。近期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的试行加强了这种趋势的预期,城投平台在剥离融资功能后,到了转型的关键路口。
2.2.
转型的制度安排
与难点
关于城投平台转型的安排,目前尚没有一个全国层面、详细的指导意见,
只在一些文件中有简单的提到,比如
225
号文中提出要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财政部官员在
43
号文发布后的答记者问上曾结合项目融资给出初步的指引:
(
1
)对商业地产开发等经营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
2
)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项目,积极推广
PPP
模式,债务由项目公司举借与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给予特许经营权、政府补贴,政府不再承担偿债责任;(
3
)对无收益的公益项目,以及难以吸引社会资本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项目,应发地方政府债,由政府进行债权融资,融资平台清算退出。
地方省市层面,今年以来江西、广东、四川、重庆等多个省份已经对城投转型给出了指引,
其中四川和重庆给出的安排最为详细。从内容上看,也是采取分类处理的原则:
空壳城投平台(仅有融资功能)将予以清理,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平台公司剥离融资功能后转为公益类国有企业,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业化平台则转型为一般企业。在此基础上,重庆市还提出要限制公益类企业家数,要求每个区县(自治县)确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最多不超过
3
家。
地区文件均提到,城投公司的定位要从融资平台转为市场化的实体企业。过去城投公司多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没有经营自主权,企业行为上呈现预算软约束的特征。城投与地方政府信用剥离后,必须转变为实体运营的独立主体。
非置换债务的妥善处理和建立后续偿债能力,是转型中的难点。
根据
88
号文要求融资平台中认定为政府债务的部分可以通过政府债券置换等方式处置,除了可以置换的债务外,融资平台剩余的债务如何解决是一个大问题。
重庆市给出的存量债务处理办法有借鉴之处,对融资平台公司以市场化方式举借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且未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债务到期由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偿还的公益性债务,要逐笔清理核实、落实合同,通过履行配置资产、授予特许经营权、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补贴资金等途径对偿债给予支持,而经营性债务则完全靠城投经营现金流偿还。整体思路上,地方政府还是希望平台公司能够具有自我存续的功能,以解决如此庞大的存量债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