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
.私产房买卖协议
2
.首付款凭证
3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三份。
(三)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
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2.
首付款凭证
(四)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2.
首付款凭证。
3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五)购买公有现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2
.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3
.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
四、担保资料
(一)办理保证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所有权预告登记。
借款人有配偶的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二)办理抵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三)办理质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2
.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积金贷款还款途径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自贷款发放次月起用代扣或柜台两种途径偿还贷款本息:
⒈
正常还款:
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代扣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也应委托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每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作为下月偿还贷款本息的代扣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