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污水处理设施产权所有人与项目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主城区已建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新建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等转让给项目公司。
四、政府或其授权主体根据项目公司提供服务情况,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费。
五、对于改扩建项目、新建项目,参照《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实施协议。
权利义务安排
一、明确责权利相适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特许经营协议》、《资产转让协议》、《项目公司股东协议》三个规范性协议形式,明确投资人和政府的职责及权利。
二、制定动态调价机制。市审计局牵头建立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加强价格监审;建立调价机制,根据运营质量情况、市场价格水平建立服务费调价机制。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的基准价格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每满三年调整一次服务费单价。
三、绩效考评。
1、是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排水设施的维护进行监管,监管的数据作为财政部门支付购买服务费的依据。
2、是排水设施运营维护考核。政府制订《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程》、《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季度考核表》和《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日常考核表》。排水设施维护的考核以季度为单位进行,实行打分制并设定及格线为85分,考核结果与投资人收益挂钩。
3、是建立中期评估机制。特许经营期间每3-5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调整合同履行。中期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4、明确项目退出机制。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完好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在项目移交前,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设施进行彻底维修。政府与项目公司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了退出机制,项目公司或政府如发生违约事件以及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下,项目可提前终止,双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等的规定,履行相关退出程序和支付补偿等。
二、产业基金模式
产业基金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股+债等三种基本的投资模式。
在金融业去杠杆的大背景下,多部委出台政策限制“影子银行”的发展,规范和限制资管产品进行直接借贷、委托贷款或者明股实债等债权性投资。具体表现如在房地产领域,中基协备案4号禁止私募资管产品通过明股实债、委托贷款等方式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在地方政府领域,财政部则多次发文强调不能通过产业基金、PPP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近期多地证监局也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布自查通知,重点检查是否有向地方政府违规融资的行为。
可以说,目前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限制产业基金的债权投资,鼓励股权性投资。然而,单纯的股权投资存在诸如风险保障措施不足、项目难以产生分红以及原控股股东不愿丧失控制权等问题。另外,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传统的债性思维比较强,虽然投贷联动模式已经试点,但实践中银行做股权投资的不多,通过产业基金参与股权投资的,也往往会附带股权回购或者基金份额回购条款(“明股实债”)。
“股+债”的模式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单纯股权投资的“不足”。从收益上来看,股权投资可以获得股东分红、股权退出等超额收益,债权投资则有定期的利息收入,形成稳定的项目回款;从风控措施上来看,股权投资可以让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债权投资则可以形成基础债权之后抵押物、保证等增信措施更容易安排,另外从债权利息的支付情况也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项目的经营状况;因此,银行在参与产业基金时,也更愿意采用股+债的投资模式。